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(岳农(渔政)罚〔2025〕31-33号)
序号 |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| 案件名称 |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|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| 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) | 主要违法事实 |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|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|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| 备注 |
1 | 岳农(渔政)罚〔2025〕31号 | 在禁渔区、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| 王小毛 | 王小毛于2025年2月11日,在岳阳楼区七里山水域,使用“钩刺耙刺”类渔具1套(路亚竿、锚钩、铅坠)、备用锚钩等渔具若干,进行非法捕捞作业。 | 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,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:罚款2500元。 | 履行方式:工商银行岳阳市分行东茅岭支行缴纳罚款;期限:15日。 |
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30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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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| 岳农(渔政)罚〔2025〕32号 | 在禁渔区、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| 廖朝勇 | 廖朝勇于2025年1月2日,在长江岳阳段三江口水域靠君山一侧水域,使用禁用工具“钩刺耙刺”(鱼锚杆、锚钩、铅坠)进行非法捕捞作业。 | 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,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:罚款2700元。 | 履行方式:工商银行岳阳市分行东茅岭支行缴纳罚款;期限:15日。 |
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31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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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 | 岳农(渔政)罚〔2025〕33号 | 在禁渔区、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| 张桥新 | 张桥新于2024年10月23日,在长江岳阳段三江口靠君山一侧水域使用锚竿、锚钩、铅坠进行非法捕捞作业。 | 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,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:罚款2500元。 | 履行方式:工商银行岳阳市分行东茅岭支行缴纳罚款;期限:15日。 |
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31日 |